1.著作權存在於任何固定有形表達媒體的原創作品中。文學作品 (包括電腦程式)、音樂、戲劇、繪畫、圖片與雕刻、動畫及其他視聽著作與錄音,都受到美國著作權法的保護。
2.一、廣告商徵求文章或標語,乃屬「懸賞廣告」,原則上,只要你完成的文章或廣告標語符合廣告商的要求,廣告商也將之使用,你就可以請求報酬(請參附註1),至於該文章或標語是否是廣告商自己想出來的,在所不論,因為你已經完成懸賞廣告所要求的行為。
二、為了避免廣告商否認你的創作,可以用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,將該文章或標語當成存證信函的附件,如此一來,廣告商就無法反駁了。
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。